1、婚姻期间办理房产更名的
相关规定表明,婚姻期间的房产是属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即便是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也会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需要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的,只需要携带上房屋两证、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2、非婚姻期间办理房产更名的
如果办理房产更名的时候办理人属于非婚期间,想要直接添加对方的名字是不可以的,不过可以以赠与的方式办理更名,即将房屋交付与受赠人。交付房屋时要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若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要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同时受赠人应拿到房屋产权证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赠与也是成立的。
1、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4、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5、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6、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