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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调整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限额标准

近日,浙江省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住房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限额标准调整为2000元/月,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为1200元/月。

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为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3年的缴存人;青年人为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缴存人符合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额不超过12个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

与此同时,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杭州市还印发了《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显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设立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方式,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与缴存职工一样,灵活就业人员同样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通知》及《办法》均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与原规定不一致处均按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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