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梧州市日前发布《梧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文件显示,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在梧州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
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梧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二孩以上(含二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套住房已结清再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45万元。
梧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具体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在梧州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梧州市税务局)
二、实施购买新建非商品住房补贴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梧州城区购买新建车位,并完成网签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产品,按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梧州市税务局)
三、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梧州城区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梧州城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或拥有一套住房但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在梧商业银行均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局)
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梧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二孩以上(含二孩)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套住房已结清再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45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优化商品房车位预售审批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满足规划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地下车库分期分区申请预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加快“带押过户”办理,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加大带押过户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分行、市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申请延期缴纳的企业,采取备案一套缴交一套的延期缴纳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加快推进网签备案系统和专项维修资金系统整合,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全额归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途监管,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开发企业即可按需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专项用于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缓解项目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九、鼓励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驻梧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抵押物置换、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梧州监管分局、市金融办)
十、延长缓缴相关税费等措施的实施期限。延长《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梧政规〔2023〕5号)中关于购房享受当地入学待遇、分期缴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措施的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十一、优化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服务。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企业缴交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超过50%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申请可先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并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补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