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并自2023年5月25日开始执行。
《细则》明确,套数核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天津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
对在天津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在天津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在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合并计算。
此前,天津针对商贷出台了“认房不认贷”政策,本次公积金贷款也开始执行“认房不认贷”。天津正式开启了全面“认房不认贷”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