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深圳市户籍职工,其本人或配偶在深圳市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本规定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同时提出,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一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二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三是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四是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