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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快发展保障租赁房 “十四五”期间计划建设筹集5.8万套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细则明确,要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5.8万套(间)。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重点城市和发展盟市,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调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重点城市和发展盟市,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对于新增住宅用地,可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优化户型面积标准。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积极发展小户型、功能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对于利用存量房屋改建或2022年1月1日前已开工或建成的新建项目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大且不适宜改造的可按间出租。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水、电、气、暖、路、通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集中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设标准设计建造,应安装太阳能系统,率先采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推进采用建筑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鼓励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并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还提到,明确保障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限制,结合当地人才引进政策,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支持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及房屋、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流程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不得同时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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