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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内容要在购房合同中体现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中标的商业银行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商业银行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成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简称“监管银行”)。

为确保购房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威海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监管账号,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购房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同时,按揭贷款(含商业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购房人按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后,可办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非按揭贷款购房的,首次存入监管账户的购房款不应低于购房合同总价的25%。

此外,监管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倍执行。实行商品住宅装修的,装修费用计入预售资金监管,按每平方米装修费用的0.5倍执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监管银行按规定出具的保函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高于监管额度的30%。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所保监管项目完成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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