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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民安居房 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

8月9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安居房设计及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规定新建、重建、改(扩)建的农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并对农民安居房层高等进行明确。

不得将既有农民安居房改造为经营性用途,新建、重建、改(扩)建的农民安居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不含已办理立项手续的老旧街区改造项目),严格按照《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报建,其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不得具有经营功能,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审批:一是农民安居房首层高度超过4米(复式楼设计除外,属于两层建筑),疑似铺位、大堂、作坊等商业功能的房屋;二是农民安居房设有两个或以上厨房,疑似聚集居住功能的房屋;三是农民安居房使用独立楼梯每层独门入户,疑似出租功能的房屋;四是农民安居房所有房间全为独立套房设计,疑似旅馆功能的房屋;五是其他疑似具备经营性功能的房屋。

此外,进一步明确农民安居房层高规定。农民安居房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楼层或局部楼层(夹层),计入自然层数,并计算全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夹层,农民安居房报建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禁止预留可加夹层的建筑结构设计,存在设置楼层间框架梁、预留荷载等情形的,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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