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消息,住建部于近日公布《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细则共包括18条,其中第9条规定,其中提出,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细则》明确,新建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同时,对已建成或已立项的项目,在满足租金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并报市房产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优惠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周边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化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九折确定,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此外,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其他的项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