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经开区推出“房票”安置政策。为进一步落实《丽水市推进经济稳进提质工作实施方案》,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探索建立征收安置“房票”制度,加快房屋征收安置进度,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结合丽水开发区实际,出台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房票”只能用于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辖区范围内,购买已在建设部门办理“房票”结算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含现售和预售,下同)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公寓、排屋、别墅等)。
使用“房票”购房有补贴,具体的购房补贴实行递进制:被征收人申请并开具一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0%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两张“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5%的购房补贴;申请并开具三张及以上“房票”的,给予“房票”所含房屋补偿款或期房回购款18%的购房补贴。
“房票”记载人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身份证明等办理购房手续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记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须一致。
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宅只能使用一张“房票”,且“房票”票面金额在单套新建商品住宅成交价(含附属用房和车位)的占比不得超过60%。
使用“房票”有额外的使用奖励。具体是在“房票”使用过程中,可以按使用时间不同还可享受相应的奖励,具体如下:
自开具“房票”之日起一个月内使用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10%的奖励;第二个月至第三个月内使用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8%的奖励;第四个月至第五个月内使用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6%的奖励;第六个月内使用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部分4%的奖励。
“房票”记载人购买房屋的时间按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认定。票面购房使用部分以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认定,且不高于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