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昨日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以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暂行办法》提出,深圳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将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即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转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二是涉及土地闲置的,已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完毕;三是涉及违法建筑的,已按违法建筑有关规定处置完毕;四是涉及依法查封或者有权机关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已经有权机关书面同意;五是涉及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已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六是涉及抵押的,已书面告知抵押权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以及不存在权属争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