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旨在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为激发天津市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指导意见》,拥有闲置住宅的农户,在有其他合法住所且自愿退出该闲置宅基地情况下,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统一盘活利用。农户可以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租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收取租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户可签订委托协议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授权委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出租、入股、招商合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农户可以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作价,以契约方式入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项目,协商确定分红比例。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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