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依法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一般规定、登记程序、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类型特殊情形、登记资料管理和查询,以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其中《规定》明确指出,可销售商品房、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单套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由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自行提交材料,办理转移登记。
《规定》明确,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由户主或者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户代表提出申请,权利人以户主或者户代表姓名加“户”表示。户主或户代表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