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东不需要交房产税。二房东转租房屋时缴纳增值税。当下,有一些租房者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以赚取租金差价,也就是大家俗称的“二房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又转租,二房东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
1、房屋转租时,必须订立转租合同,而且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也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同意,并且和承租人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那么转租期限就可以比原租期长;
3、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1、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受影响,他们之间仍发生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并应就因新房客应负责的事由所生的损害向房东负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该损害事实并可归责于新房客,承租人就应负赔偿责任。
2、承租人为转租人,其与新房客之间的转租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无区别。
3、房东与新房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新房客应当直接向房东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房东也可以直接向新房客行使“二房东”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债务房东可向第三人要求偿还责任。
就新房客而言,负有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尽保管义务以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损害时,应向房东负赔偿责任,承租人为连带债务人;对房东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如其对租赁物构成侵权行为时,房东可直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房东与承租人为连带债权人。
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新房客对于房东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此时承租人仍是连带债务人;除经特别约定,新房客对房东不负租金支付义务。
4、转租是以承租人存有租赁权为基础的。在承租人的租赁权因合法终止等原因消灭时,新房客不能向房东主张租赁权。如因此新房客不能得到租赁权而受有损害时,新房客也只能向承租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