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不能继承的。
房屋“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从房屋所有权中脱离出来后,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即“居住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人,伴随具有“居住权”人的终生,随着“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也随之消亡。即“居住权”的人死亡后,并不产生遗留“居住权”这种财产作为遗产继承的可能。
1、公房的居住权,继承是不可能的,但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同住人居住条件困难,单位一般会允许同住人继续居住的。关于这一块,有些城市规定,原来的同住人,原则上可以继续居住。(这个城市管理的地方规定,并无法律依据)
2、再婚夫妻,再婚丈夫死亡后,再婚妻子与继子女争家产的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老年妇女,她们的“居住权”往往得不到保障:不是亲娘,继子女一般会撵她们走;而原丈夫的家,因再婚后离开太久,恐怕未必给她们留有住处。再婚丈夫死亡后,哪里才是她们的家,哪里才是她们的托身之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她们已经与再婚丈夫居住了多年的房屋,法律并没有规定她们享有“居住权”或使用权。
因此,有一个提醒:再婚时,妻子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再婚丈夫去世前跟子女达成一致协议,确保居住权,最好能去公证一下,以尽量保持此协议的最高效力。